首页 
 部门简介 
 工作动态 
 制度文件 
 理论学习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制度文件>>正文
中共天津城建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2019-05-10 08:52  

关于印发《中共天津城建大学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开展我校巡察工作,现将《中共天津城建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天津城建大学委员会

                     2018920

中共天津城建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 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教育系统市属高校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聚焦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我校的贯彻落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我校巡察工作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坚持政治为首,捍卫核心。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坚持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被巡察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巡视办的部署要求,我校巡察工作由市委教育工委统一领导,校党委负责并组织实施,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从基层党组织实际出发,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巡察工作,准确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提高依纪依规监督水平。

(四)坚持师生立场,依靠群众。牢固树立以师生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充分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调动和保护师生积极性,增强巡察监督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校党委的议事机构,全面领导我校巡察工作,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干部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设立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承担学校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参加学校有关重要会议,了解重要文件精神。

第六条根据需要设立巡察组或机动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和副组长,成员5-8(必要时可增加)。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应由政治坚定、原则性强、业务精通、敢于担当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七条 学校成立巡察人才库,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从相关部门遴选。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遵规守纪、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等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文字综合等能力。优先遴选熟悉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也可选派一定数量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和拟提拔的优秀年轻干部参与巡察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校党委、校纪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巡察组进行授权,审核巡察工作方案;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核巡察工作报告;

(五)研究巡察结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六)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二)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向教育工委报备;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条件保障,促进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主要任务

第十条 巡察对象是:

(一)全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人财物管理权力比较集中的重点部门的处级、科级干部及其他成员;

(三)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结合基层党组织的特点,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争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要求,对被巡察党组织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律,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等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等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方面突出问题、不作为不担当、特权思想和现象等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规党纪执行和强化日常监督执纪等情况。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等情况。

(七)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落实、移交线索处理、巡视巡察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现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方式

不断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把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巡察“回头看”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不同巡察方式的优势。

(一)常规巡察,主要是对照“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进行全面政治体检。常规巡察的现场巡察时间应不少于20天。常规巡察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25个批次,在校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全覆盖。

(二)专项巡察,主要是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校党委工作安排和师生员工普遍反映强烈的问题,科学确定专项任务,推动解决突出共性问题。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随时开展巡察。

(三)“机动式”巡察,就是根据信访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针对一个人、一件事、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发挥“小队伍、短平快、游动哨”优势,推动解决影响全局的突出个性问题。

(四)巡察“回头看”, 主要是监督检查巡察过的党组织的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巩固巡察成果。

(五)交叉巡察,根据巡察任务安排, 由其他高校和我校交换巡察,由校党委聘任授权,对其负责,并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开展巡察工作。

(六)统配巡察,根据巡察任务安排, 由教育工委指定其他高校的巡察组来我校巡察,由校党委聘任授权,对其负责,并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开展巡察工作。

(七)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根据我校实际,由上级统筹开展同步巡、协作巡、接力巡,以工作任务联动、监督对象联动、推进时间联动、组织方式联动、成果运用联动、队伍力量联动等方式,统筹巡视巡察两级力量,形成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整体合力。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程序如下: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了解有关情况,做好准备工作

1.巡察办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报教育工委备案。

2.巡察办与巡察组密切配合,协调安排进驻事宜,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向纪委、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3.巡察组预判重点问题方向,制定问题清单,起草个别谈话方案,准备调查问卷等资料,形成巡察组工作方案。

(二)巡察过程中,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4.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宣介,公布举报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巡察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线索等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三)巡察结束后,形成巡察报告并及时反馈被巡察单位;

5.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6.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7.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四)巡察反馈后,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8.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反馈会后15日内,被巡察单位要将巡察整改方案连同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印发至下一级党组织,同时报送巡察办。

9.被巡察单位要结合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挖思想根源进行党性分析,明确整改方向。

10.巡察反馈会后2个月内,被巡察单位要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第一责任人组织整改的履职情况报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巡察结束后,做好巡察成果运用和登记备案。

11.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类处置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类移交纪委、组织等部门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12.学校党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巡察成果综合运用沟通协调机制,把巡察成果充分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13. 学校党委和组织部门应注重巡察成果的运用,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科学管理的重要抓手。

14.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办协同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并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教育工委备案。

15.巡察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有: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特别是贯彻执行校党委校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调查问卷,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属党支部书记、教职工、学生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部门的下属部门或有密切关联的部门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党总支、支部)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

(八)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如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 询问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等方式。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  巡察组由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部门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切实遵守保密和回避等制度。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要求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教职工、学生应当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反映情况的教职工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条  被巡察单位教职工、学生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天津城建大学委员会

                           2018920

关闭窗口

天津城建大学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