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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的意见
2019-05-10 08:52  

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巡察工作的意见

(201841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基层党内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提高巡察工作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加强和改进巡察工作,强化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对于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强化党的领导,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刨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现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对于督促基层完善制度、推动改草、促进发展提高基层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市委实施巡察制度以来,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进巡察工作深入开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当前,我市基层管党治党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部分基层党组织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雁过拔毛”、“小官巨贪”等时有发生。各级党委(党组)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全面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聚焦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草、促进发展,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为团结带领全市干部群众,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津沽大地扎实实践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落实巡察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委和市级单位党委(党组)要扎实履行主体责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把巡察工作作为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巡察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央《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落到实处。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巡察工作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对开展巡察工作负主责、负首责、负全责。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市级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要及时认真传达贯彻中央和市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暑要求,研究巡察队伍建设、巡察工作规划、重要制度建设等涉及本地区本单位巡察工作发展的重要问题,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在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提供坚强保障。党委(党组)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主要负责人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的讲话以及巡察情况汇报材料,应当及时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委和市级单位党委(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统筹推进巡察全覆盖,指导巡察组深化政治巡察,研究解决巡察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成员要参加巡察进驻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的具体要求。强化巡察全过程指导,跟踪了解巡察组工作进展,及时听取巡察组巡察情况汇报,纠正巡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偏差。强力推动整改落实,加大对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力度,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汇报。不得安排巡察组开展偏离巡察职责的其他各类工作检查、组织考察、年终考核等工作。

三、强化政治巡察

()突出政治巡察。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政治监督,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查找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的政治偏差,确保被巡察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贴近基层实际,把准政治和业务的关系,从具体业务中分析研判基层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剑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

()聚焦监督重点。紧紧盯住“关键少数”和涉及民生领域的重要岗位人员,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都要深入了解,凡是违反党章、触碰党纪的人员决不放过。着力发现党的观念淡漠、政治意识缺失、领导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能力不足,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着力发现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党组织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充分等典型问题。着力发现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的重点问题,以及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以权谋私的重点问题。着力发现扶贫助困领域出现的失职渎职、截留挪用、套取骗取、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突出问题。着力发现党员干部涉黑涉恶,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以及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组织、侵蚀基层政权、拉拢腐蚀党员干部等问题。

()提高巡察全覆盖质量。把握工作节奏,高质量推进巡察全覆盖。区委对每个乡镇街道的现场巡察时间不少于30天,对每个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现场巡察时间不少于20天;市级单位党委(党组)对所属单位的现场巡察时间不少于20天。区委巡察组要以巡镇(街道)带村(社区)等方式,对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开展巡察。干部管理权限在市级部门的驻区单位,由相应市级部门党委(党组)开展巡察,驻在区党委要积极协助。

四、创新方式方法

()创新巡察组织形式。紧密联系被巡察党组织特点和实际,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围绕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深化专项巡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小队伍、短平快、游动哨”的方式,探索开展“机动式”巡察。对巡察过的党组织开展“回头看”,监督检查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根据信访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针对一个人、一件事、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开展“点穴式”巡察。

()完善巡察工作方法。完善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巡察工作效率。注重个别谈话技巧,深入核实印证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巡察监督的精准度。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拓宽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宣介,促使有问题的党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加大巡察公开力度,在有关媒体公布举报方式,在各区、市级单位门户网站开设巡察工作专栏,发布巡察工作信息,公开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

()探索破解“熟人监督难”。在区与区、部门与部门之间开展交叉巡察,破除“关系网”“说情风”干扰。市委巡视办统筹全市巡察力量,对巡察时间、方式、内容等进行统筹安排,采取“一轮一抽调、一轮一授权”方式,对重点对象开展巡察。把各区、市级单位的重点、难点巡察对象纳入巡视范围,实行“联合巡”“提级巡”。健全巡察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评价和监管力度,促进巡察干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建立打探巡察情况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对干预巡察的,严肃处理、通报曝光。

()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统筹巡视巡察两级力量,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在领导体制上,建立健全巡察机构向上级巡视机构报告、报备工作情况制度,以及工作约谈、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在队伍建设上,巡视干部通过定点联系、直接参与等方式指导巡察工作,巡察干部通过“以干代训”等方式参加巡视工作。在深化监督上,市委巡视组巡视各区、市级单位时,巡视巡察相互借力,成果共享;对市委巡视发现问题突出的领域,各区、市级单位党委(党组)及时开展专项巡察。在推动整改上,巡察机构将市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纳入监督重点。在监督检查上,将各区、市级单位巡察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每轮巡视监督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五、注重成果运用

()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在每轮现场巡察工作结束后,区委书记专题会议要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应当由区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参加,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市级单位由党委(党组)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各区、市级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在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时,要对重点问题和问题线索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要严处彻查,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在本地区本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以严的标准、严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严格巡察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参加反馈会议,提出巡察整改意见和要求,提高巡察反馈的权威性。巡察反馈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已核实的问题原原本本、点名道姓公开曝光,扩大知晓度。适当扩大向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的参会范围,被巡察单位规模比较小的,列席范围可以扩大到全体党员干部。

(三)规范巡察移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巡察移交的问题和问题线索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推动立行立改。

()督促整改落实。将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巡察反馈会后15日内,被巡察党组织要将巡察整改方案连同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印发至下一级党组织,同时报送巡察办。被巡察党组织要结合巡察反馈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挖思想根源进行党性分析,明确整改方向。巡察反馈会后2个月内,被巡察党组织要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第一责任人组织整改的履职情况报告。各区委和市级单位党委(党组)要建立巡察整改情况督查督办制度,推动巡察整改监督问责实现常态化长效化,确保巡察成果落实落地。对巡察整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志约谈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出巡察组的党委(党组)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约谈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不落实、敷衍整改的,严肃问责。

六、加强巡察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巡察机构建设。区委巡察办为区委工作部门,设在区纪委,应配备专职主任;市级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报经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探索开展巡察。加强巡察力量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巡察组或机动巡察组,配备充足的巡察干部。巡察工作办公室、巡察组负责同志参加本地区本单位有关重要会议,了解重要文件精神。巡察机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巡察干部选拔任用标准,选配优秀干部从事巡察工作,着力优化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保持巡察干部队伍相对稳定。选配政治坚定、原则性强、业务精通、敢于担当的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选派一定数量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和拟提拔的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进一步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把巡察干部的学习培训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培训总体计划,注重培养巡察办、巡察组骨干力量。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对优秀巡察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切实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对巡察干部的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考察,应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察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激励,有针对性地帮助巡察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各区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依规合理为巡察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严格巡察干部监督。各区、市级单位党委(党组)要研究符合巡察干部工作实际的监督办法,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坚决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巡察干部的监督;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巡察组组长作为巡察干部日常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巡察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办要按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加强对巡察组的管理和监督。巡察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主动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对存在以巡谋私、超越权限、跑风漏气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加强巡察机构党组织建设。巡察机构要设立党支部,区委巡察机构党支部日常工作由区纪委党组织管理,市级单位党委(党组)巡察机构党支部日常工作由本单位机关党委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爱党、忧党、兴党、护党政治责任,打造坚强战斗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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